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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李孝兴 陈宇捷
车辆被他人盗开致损,这种情况下的车辆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车主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被盗开致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9月,男子林某将私家车停靠在家路边,但并未将车门上锁,车钥匙放在了副驾驶座上。当天夜里,醉酒的黄某未经林某同意,直接将该车开走,后黄某失手将车开到排水沟里导致车辆侧翻损坏。男子林某报警后将车辆送至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已达到全损条件。因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故车主林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车辆损失保险金27264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合同中“驾驶人”的定义产生分歧。保险公司主张“驾驶人”指的是除“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保险机动车辆使用人,而林某主张黄某属于“第三方”身份,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系因第三方黄某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车主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针对原、被告对“驾驶人”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这一问题,因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系格式条款提供方,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同时,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向林某赔偿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7264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鉴于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系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理赔后,有权向黄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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